虚报材料向银行贷款 两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2024年04月12日16:40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胡玉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孙某商议后,以孙某购买鹤壁市淇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商铺为由,向鹤壁市某银行提供虚假商品房购销合同,申请贷款400万元。该银行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400万元款项支付到淇县某房地产公司账户内。后刘某通过该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姜某,将400万元退回孙某银行卡内。该400万元贷款被刘某用于经营及借给他人使用。截至案发,刘某归还利息31.25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

判决结果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孙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核实,被告人刘某已偿还利息31.25万元,尚欠本金400万元。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孙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400万元;孙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说法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承兑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违规违法的,一旦构成犯罪,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贷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交易秩序,给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难以估量的风险。贷款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可弄虚作假,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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