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在线讯 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流动审判车开进巩义市某景区内开庭审理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旅游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周小洁担任审判员。
2017年11月6日,吴女士购买某景区门票后在景区内旅游观光。15时许,吴女士在景区步行途中被道路上的石头绊倒致左下肢胫腓骨骨折。吴女士在康复出院后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区承担全部的医疗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
巩义市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景区的管理者、经营者负有合理限度内保护景区内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并非所有发生在景区内的人身财产损害均应当由景区的管理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事发当天吴女士身体健康正常,未饮酒或服用药物;其所摔倒路段系景区内主要观光道路,行人较多,该路段对一般人并不构成安全隐患;吴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是基本生活能力,其未对自己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景区管理者、经营者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吴女士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周小洁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旅游人数的增长,各地景区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关于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游客在旅游时,应通过购买门票等正规途径进入景区内。同时,如果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情形,景区也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 杨占伟 通讯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