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7日,S女士在医院门诊检查发现颅内占位性病变,医院建议进一步复查。同年12月8日,S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和重疾险。至2022年1月18日,S女士报案申请理赔表示,于医院就诊期间,被确诊恶性肿瘤。
经核赔人员调查,S女士投保前有就诊史——2021年12月7日的就医记录——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此,针对该理赔申请,前述保险公司未给付保险责任金。
【案例分析】根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消费者风险提示】保险消费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既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能够避免因未如实告知出现的理赔问题。“如实告知”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也是投保人履行的基本义务。最大诚信原则为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提醒广大消费者,投保时请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买保险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以避免潜在的理赔纠纷和经济损失,如实告知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个别销售人员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消费者也不要听信,必要时可以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