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年薪30万工资未兑现,安阳某集团被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败诉。近日,记者从安阳市文峰区了解到,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安文劳人仲案[2019]86号)仲裁裁决安阳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员工倪先生拖欠工资15万元。
【案例概述】据倪先生介绍,2018年3月12日,他被安排到安阳某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8年3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对双方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终止,工资为年薪30万元。入职后,努力工作,在期间无不良表现。2019年3月11日,双方之间《劳动合同书》到期,申请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但被公司拖欠申请人工资15万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至今未果。无奈之下,他只得申请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仲裁。2019年6月7日,安阳市文峰区仲裁裁决(附件:安文劳人仲案[2019]86号)要求安阳某集团向本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15万元。
安阳某集团在仲裁开庭时答辩,倪先生主要分管融资工作,融资工作没有成果。业绩考核测评不撑职,所以不发放工资。
【案例解析】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倪先生自2018年3月12日起上班,工作至2019年3月11日,2018年3月20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年薪为300000元,年薪50%以每年12个月进行折合并在每月月底前进行发放,剩余部分的年薪以绩效工资形式按照被申请人相关制度进行发放,已支付申请人50%的年薪,按照每月12500元进行发放,剩余15万元年薪未进行支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劳动合同,绩效考核通知,病假申请,离职证明,绩效考核通知,绩效考核情况说明,绩效考核评分汇总表为证,依据确凿,足以认定。
二零一九年六月七日,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仲裁裁决如下:安阳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本仲裁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倪先生工资150000元。
【律师观点】律师郝振杰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据第46条之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