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原告方向法官赠送锦旗的例子常见,但被告向法官送锦旗的事件并不多见。近日,一起案件的被告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堤人民法庭庭长吕菲、员额法官孙宁送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抽丝剥茧的办案态度表示感谢。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原告喻某与被告王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借原告喻某60万元,约定利息月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两个月,被告韩某为担保人,被告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韩某为该公司新乡分公司的负责人,私自加盖公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王某,仍未还款付息,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合同签订日期为2020年6月,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公司新乡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担保人。经审查,韩某使用该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未获得许可,该公司事后也未予以追认,喻某在韩某加盖印章时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故该公司新乡分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不合格,其提供的的担保无效,该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王某十日内偿还喻某借款60万元及利息,韩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承办法官通过详细的释法说理,论理部分详实,判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至此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对于提供担保的公司而言,务必注意对公司盖章流程实施严格管控,特别对于担保事项,必须经过相关决议程序后方可用印。并规范公司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公司印章。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定代表人、大股东、高管人员擅自加盖公司公章对外担保,实际上架空了公司的决议机制,损害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公司或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情况下,相对人应当要求提供公司决议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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