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编辑您好:
我叫闻桂兰,年龄70岁。老伴李德安,家住商水县文化路东段南侧,宅基地土地面积143平米,胡同32平米。我位于此路段临街有一套地上两层8间地上住宅楼和一院落房屋,拥有房产证。
2007年县政府进行文化路商业街改造,开发商及县政府至今也未与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违法注销我的房产证,开发商只赔我3间门面房和两套房屋,我不同意这补偿方案,要求他们按照实际面积赔偿,他们开发了九年也没建成一栋房屋,只拆不建,不安置,我一直拒绝至今,现商水县人民政府组织人于2016年12月末对我住房实施强拆。
面对开发商强拆、相关部门违规注销土地证、房产证,我们无能为力,我们该怎么办?
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飞律师: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并予以补偿。该条例并明确规定了六项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住房等”方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另外该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假如该地方政府擅自注销居民的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或者擅自组织实施强拆的,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被拆迁居民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在上述条例实施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