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违建强制拆除的外部程序浅析

2023年12月08日17:42

杨启雪 张朝杰

既有违建拆除是违建治理工作一个重要内容。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从发现案件线索立案调查,到违法建设最终拆除,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程序规定,维护法律权威,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减少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从法律规定来看,既有违建拆除主要包括自行拆除和强制拆除两种。违法建设确需拆除的,行政机关需要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如果行政相对人按要求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则案件办理完毕。而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拆除违法建设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还需要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最终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具体来讲,1处既有违法建设从发现到强制拆除,必须充分履行以下8个外部法律程序。

一、依法立案。通过巡查发现、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不同途径得到违法建设问题线索后,初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首先履行内部立案审批程序,依法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涉案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确认为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和认定。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建筑所有权人,并要求建筑所有权人提供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询问建筑使用权人、相邻权人,询问建筑物、构筑物所属社区、物业、村、组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等,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现场,制作勘验笔录等。经调查认定确属违法建设的,继续履行后续行政执法程序。

三、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案件调查终结,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之前,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四、下达(责令)限期拆除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在完成调查取证和事先告知,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意见后,认为违法建设确需拆除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法律文书,并送达相对人。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这里的(责令)限期拆除法律文书,可能是行政命令,也可能是行政处罚决定。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作出的限期拆除法律文书,被明确定性为行政处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的限期拆除法律文书,较多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倾向认为属于行政命令。该文书中必须有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拆除日期、救济途径等内容,同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五、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责令)限期拆除法律文书下达后,如果当事人按要求于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则案件办理完毕。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下达催告文书。当事人经催告,于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则案件办理完毕。需要注意的是,催告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催告书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以及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六、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如果当事人在催告履行期届满后仍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即: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法律文书的次日起六个月),依法做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告知强制拆除的理由、依据、方式和时间,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公告程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专为违法建设拆除设置的一个特别程序。其主要目的:一是再次敦促当事人自行拆除,提高行政执行效率;二是为了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或者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执行对象错误或者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三是进行普法宣传。因此,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公告程序必不可少。

八、依法强制拆除。对于公告程序后,仍然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违法建设属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作者单位: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制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