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服务到纠纷少 司法环节胜算高

2025年03月10日17:25

一、案情简介

2011年7月7日,客户Y女士投保太平人寿河南分公司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4715元,合同约定缴费至Y女士60周岁当年的7月7日,Y女士可按月领取年金。

2023年2月,Y女士致电公司客服电话95589咨询年金领取事宜,坐席按照合同约定详细告知了领取方式,并提醒客户如果需要变更领取方式,应在2023年7月7日之前到公司营业网点申请变更。2023年4月24日,公司工作人员再次通过微信方式详细告知保单代理人,请代理人提醒客户:如客户需要变更年金领取方式为趸领,应在7月7日前到公司申请变更,之后就无法变更了,代理人回复称会告知客户。但客户Y女士一直未来公司申请领取方式变更。保单年金生成开始月领后,Y女士对领取方式不满产生投诉。

2024年11月,Y女士起诉至法院,强烈要求一次性领取年金。

二、案例分析

本案客户投保的一诺千金终身寿险(分红型)+太平成长型年金保险(分红型)组合,是一款为客户提供养老保障的增额分红保险。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在不同的年龄段开始领取养老金。

合同第四条约定,被保险人可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生存年金,在年金开始给付前,可以更改已经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方式在年金开始给付后保持不变。

在年金生成之前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微信通知记录及电话沟通记录,告知客户如需变更领取方式,需要在年金生成之前到公司申请,生成后无法变更。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合同关于年金领取方式及变更的约定清楚,公司也在尽到了提醒义务,驳回了客户诉讼请求。

三、案例启示

保险生存年金的给付与领取方式,事关被保险人的求偿权与自主选择权。在生存年金开始给付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年金领取方式的提醒,充分尊重了客户对年金领取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尽到提醒义务后,客户如果没有对年金领取方式进行变更,在可以进行领取方式变更的期限结束后,客户就只能按照合同签订时约定的方式进行领取。法律对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赋予一定的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对应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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