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对一款瑞士表心仪已久,经朋友介绍添加了国外留学人员冷某的微信。随后,郑某将两张名表图片发给冷某询问价格,冷某回复到手价16.7万元,其中包含清关费用1500元。两人协商约定,冷某负责从国外购买名表,并办理报关清关手续后发往广东,再从广东邮寄给郑某,郑某依约分批次支付了货款。
2021年2月22日,郑某询问名表情况,冷某回复称物流已到香港。2021年3月4日,冷某让郑某提供地址,郑某将收货地址发给冷某。2021年3月16日,冷某告知郑某货物被海关扣留,正在与办理清关工作的蔡某沟通,但蔡某一直未提供手表被扣证据,随后失联。郑某与冷某协商退款事宜无果,遂诉至开封市鼓楼区法院。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比例划分和责任承担问题,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冷某承担70%的责任,郑某自担30%的责任,故判决冷某赔偿郑某经济损失11.6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冷某基于郑某的特定委托事项进行案涉手表的采购,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都明知在国外购买名表后走私到国内是逃避国家海关税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在本案中,郑某与冷某对案涉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