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超过诉讼时效 经法院调解要回

2023年08月24日16:48 来源:河南法制报

    基本案情

    2010年,关某分两次借给朋友张某10万元做生意,两张借条均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两人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若未按时还钱,一年利息3500元。

    一年后,张某却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利息。关某几次想要回借款,但一直没联系到在外地做生意的张某。直到今年5月,关某与张某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张某偿还了两万元。后关某拿着当时的两张借条向正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11.95万元。

    调解结果

    法官受理该案后发现,关某提供的两张借条均是十几年前的,虽然借贷行为真实有效,但已超过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债务的诉讼时效是3年,若债权人持续有主张债权的行为,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过权利,借条的诉讼时效也会重新计算。本案中,关某在已过诉讼时效后并未继续向张某讨债,张某未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双方均承认债务债权真实存在。经过法官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一次性向关某偿还8.5万元。

    法官说法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过了诉讼时效,若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会再次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受法律保护。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债务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王树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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