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陈亚洲 通讯员 李华 廉炳南
基本案情
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二轮电动车但未佩戴头盔的龚某发生碰撞,致使龚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龚某被送往医院就诊,后经鉴定,龚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脑损伤,导致左下肢瘫痪。其前后住院90余天,仅医疗费就花去28万余元。
后龚某到鲁山县法院起诉陈某及案涉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6万余元。
判决结果
近日,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龚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虽事故认定载明“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无责任”,但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龚某在骑行电动车时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龚某在本次事故中所受伤害的主要部位在头部,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重大影响,故鲁山县法院酌定龚某自担其损失的10%。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龚某自担10%,其余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龚某赔付。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虽然,未佩戴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但这并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也需要自负民事责任。希望广大市民在骑电动车出行时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