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法制报记者 周惠 通讯员 毕亚磊
水煮花生里添加“吊白块”?不行!为什么呢?这种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经营着一家食品店的温某父子,为增加自制水煮花生的保质期,让食品颜色更加鲜亮,每次在制作水煮花生时都将在网上购买的“吊白块”加进汤锅内。今年7月,上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温某父子店内对其自制的水煮花生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检,发现了其制作的水煮花生中含有“吊白块”,即甲醛次硫酸氢钠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2023年9月11日,该案移送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温某生、温某飞在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61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温某生、温某飞的刑事责任。10月8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10月13日,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温某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温某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生产者与销售者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贪图利益,突破法律底线,作出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事。广大消费者也要重视食品安全,到证件齐全的单位购买正规单位生产的食品,对于一些“过分美艳”的食品要保持警惕,不能仅关注色泽,更要关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