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张东方
服务保障国家大局,切实增进民生福祉,是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目标。结合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特点,丰富完善预防性、惩罚性、恢复性司法措施,才能为保障黄河秀美安澜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为全面加强黄河流域司法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指引。
李某杰等人盗掘古墓葬案
有力保护黄河历史文化遗产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杰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板、木棍、编织袋等,先后两晚在花生地挖掘盗洞。李某杰组织挖洞,被告人刘某波负责扛土,张某和谢某周负责放哨。9月15日,李某杰、刘某波在花生地查看情况时被村民发现并报警,二人被抓获。案发地点处于梨林镇裴城汉墓地,本次盗掘区域古墓葬的年代为汉代,盗洞位于M1和M2墓室中间区域,M1、M2为大型贵族墓地。经济源市文物工作队现场调查,李某杰等人挖掘盗洞位置位于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裴城汉墓地核心区域。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被盗现场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轵国故城保护范围内。
裁判结果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杰伙同被告人刘某波、张某等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对轵国故城区域的文化遗存造成较严重破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故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二、被告人刘某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三、被告人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对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作出正确认定,并判处相应的刑罚,严厉惩治了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韩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筑牢省内黄河流域渔业生态屏障
基本案情
在2022年6月禁渔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新安县黄河小浪底水域禁渔区内,驾驶船只,使用抬杆推网的禁用方式捕捞水产品,后将捕捞的水产品出售给他人,获利1.95万元。案发后,非法获利已全部退缴。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韩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遂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渔网两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韩某某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19512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案发地系黄河小浪底水域,属于我省生态环境重要区域和敏感区域,本案的依法处理,有力打击了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行为,广泛宣传了非法捕鱼的危害性和禁捕政策,提高了小浪底周边居民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筑牢小浪底水域乃至省内黄河流域渔业生态屏障。
义马市某养殖厂诉该市某化工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受害人可就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
基本案情
义马市某养殖厂是2017年6月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鸡饲养、养殖淡水鱼。该养殖厂毗邻黄河支流涧河,鱼塘用水系涧河渗入。2018年2月,河南省义马市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马市某化工公司)向涧河上游水域倾倒工业废水,导致位于涧河下游的义马市某养殖厂中养鱼塘、钓鱼塘水质均被污染,所饲养鱼苗全部死亡。义马市某养殖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义马市某化工公司赔偿其鱼塘死鱼损失、钓鱼经营损失、养鸡损失并承担修复鱼塘、养鸡环境修复责任及环境修复费用等。
裁判结果
义马市法院一审认为,义马市某化工公司向涧河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义马市某养殖厂所养殖鱼死亡的事实均可认定,且义马市某养殖厂养殖鱼水体位于义马市某化工公司向涧河排污的下游段,具有一定关联性,应由义马市某化工公司就其排污行为与义马市某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义马市某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排污行为与义马市某养殖厂养殖鱼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义马市某化工公司作为环境污染者,依法应对义马市某养殖厂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判决某化工公司赔偿义马市某养殖厂养鱼塘及钓鱼塘损失8.96万元及律师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明确了受害人在私益诉讼中亦可就与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修复提出主张,该修复费用必须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本案的正确审理,落实了损害担责原则,对于在私益诉讼中如何处理好与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衔接关系亦具有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