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婚嫁典礼时喜欢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喜庆氛围,然而,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还有可能引发人身伤害事故。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礼花炮致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婚礼三名组织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和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系某村村民。赵某丙系赵某甲、赵某乙的儿子。原告宋某某称,2025年5月7日,原告在自家的小吃店干活时,被当日结婚的被告赵某丙燃放的礼花炮崩到了左眼,导致其受伤。事发当天,宋某某住院治疗,后向派出所报警。被告方认为原告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武陟县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原告住院病历、诊疗记录等在案证据,与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时间、地点及事故性质相互印证,能够认定原告眼部受伤系涉案礼花炮燃放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各项损失16913.57元。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说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明确责任主体:三名被告均为婚礼活动安全责任人
关于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被告赵某丙作为婚礼的新郎,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婚宴,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婚礼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直接的管理义务,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宋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甲、赵某乙作为赵某丙的父母,虽主张其仅为婚礼的参与者,但结合农村婚礼的一般习俗及接处警登记表记载,二人作为父母实际参与了婚礼的筹备与组织,也是本案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未尽到安全管理与注意义务,应对宋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本案中,三被告应对宋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界定诊疗边界:区分合理治疗与无关诊疗
关于原告宋某某是否存在过度治疗。结合原告提供的住院病历,原告首次住院系因左眼外伤引发的急性伤情,第一次住院手术系针对眼部外伤的紧急对症处置,为控制伤情、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急诊必要手术;原告第二次住院及后续手术,系基于首次术后伤情恢复的客观情况,为完成眼部损伤的后续修复、促进视功能恢复实施的后续对症治疗,两次住院治疗相互衔接,符合常规治疗原则。而原告第三次住院治疗,该次诊断结果为右眼并发性白内障,无法证明该次住院的伤情与涉案事故有关联性,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广大群众举办婚嫁、庆典等民俗活动时,务必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燃放烟花爆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引发火灾等事故的,行为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行政处罚,若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害,触犯刑法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