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11月27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在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能力建设和附则。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配套地方组织法等国家法律的最新修订情况,完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制度《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亮点一:明确了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亮点二:对工作职责作进一步细化
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在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对专门委员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代表工作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系统规定。
亮点三:明确提高履职水平
《条例(草案)》明确专门委员会应当完善相关工作规程,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规范性;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平台,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河南法制报记者 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