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
答: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五是提升履职要求。
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据新华社5月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