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高额彩礼成为幸福的“紧箍咒”

2024年10月12日11:28

高额彩礼并不是保障婚姻幸福的“护身符”,相反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导火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6月16日按农村习俗订婚,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被告郭某(王某的母亲)128000元彩礼以及价值36434元的“五金”(金项链、金戒指、金手镯、金手链、金耳钉,每克约612.8元),女方又回给原告8000元,另外,原告用5200元现金装饰的订婚花束也由被告收取。

2023年7月19日,双方在原告家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典礼前,原告又给付被告方彩礼120000元。在双方订婚到结婚期间,被告王某以装饰自己在某小区购买的房屋为由,让原告陈某多次给其转账37400元,并让原告支付了55588元的装修及家电款项。双方举行结婚典礼后,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24年2月9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及彩礼问题发生争吵,从此分居生活。另查明,被告方陪嫁的五条被子、一张餐桌、六把椅子、一台冰柜、一台洗衣机等物品放在原告处。

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在原告多次请求下仍不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不愿意领结婚证,显然已经失去了和原告陈某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因此,被告向原告索要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两被告收取原告的彩礼245200元及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被告的转账和支付的装修款92988元,被告均应当返还,返还的数额根据双方的同居时间,法院酌定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02913元,被告收取原告的“五金”也应同时返还原告,原告也应将被告的陪嫁物品返还被告。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郭某返还原告彩礼202913元及价值36434元的“五金”;原告返还被告餐桌、冰柜、洗衣机等陪嫁物品。

判决后,经过法官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经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法院根据双方的同居时间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一定数额的彩礼及“五金”,同时原告也应返还被告的陪嫁物品。

法官提醒

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本应是美好祝福的象征,但高价彩礼却可能成为婚姻的沉重负担,引发诸多矛盾。希望每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都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自觉摒弃高价彩礼,以真诚和爱为基石,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⑱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治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