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化名)和小艳(化名)曾是一对情侣,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坠入爱河,并在亲人的见证下举行了订婚仪式,本来订好了结婚的日子,谁料婚前二人因买车发生了争执,关系闹崩,小亮要求小艳返还彩礼14万余元,法院如何判?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亮与被告小艳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81800元,并购买了手镯、手串、耳环、耳钉、戒指、项链2条共七件黄金饰品(购价40000元)及苹果手机一部(购价5839元),被告方回给原告礼金1800元。原告和被告曾一起同行外出旅游,途中曾同住一室。原告和被告定好结婚日子后,原告按当地风俗习惯给被告方送麻糖及礼品时,给付被告彩礼款60000元。被告母亲经手收取了彩礼款。后原告和被告在协商买车问题上发生争执,原告提出结过婚买车,被告提出“车不买肯定不能结婚”,导致双方未如期举办婚礼。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风俗“订婚”,自“订婚”时起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婚约关系。
本案的彩礼范围应限于“订婚”彩礼款80000元、送麻糖彩礼款60000元、黄金饰品七件。被告辩称原告诱骗其同居生活,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所举证据可证明其曾经与原告同行去旅游并同住一室,虽不能证明其所辩成立,但被告与原告的这些接触和经历近似于婚内夫妻,具有部分合法婚姻和婚内共同生活性质的表象,故在确定被告返还彩礼的同时,应当酌情考虑少量酌减。
原告所诉给被告方小孩礼钱、购买衣服化妆品食品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要求返还不应支持。原告所诉订婚后为被告交纳考驾照费用,应视为为培养和增进感情所作出的一般赠与行为,赠与关系成立后,被告不负返还责任,原告要求返还不应支持。同时,鉴于原告和被告曾一起共同外出旅游,原告给被告购买的手机属于私人用品,并具有为培养感情的赠与性质,原告要求返还手机不应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小艳及其母亲返还原告小亮彩礼款130000元;被告返还原告手镯、手串、耳环、耳钉、戒指、项链2条共七件黄金饰品。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包括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财产;在订立婚约前后互相来往中,男方主动给女方的礼品及数额不大的礼金不能认为是彩礼,而应视为一般赠与行为。故本案的彩礼范围限于彩礼款两万元和黄金饰品七件。
原告和被告订婚后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协商买车问题上发生争执,被告提出“车不买肯定不能结婚”,具有借婚姻索要高额彩礼的嫌疑,与平等、自愿、文明、和谐等优良婚俗风尚相违背,负有较为明显的过错。被告母亲经手收取了彩礼款,应当与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责任。(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