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为他人卸货时受伤,雇主以其是义务帮工为由拒绝赔偿,那么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李某某均从事做香生意,需要购买纸箱进行包装,郭某某系李某某雇佣的工人。2021年10月,李某某购买了一车纸箱,其中一批纸箱要卖给宋某某。10月14日,郭某某听从李某某的安排将属于李某某的纸箱卸至仓库,之后与宋某某在货车上卸宋某某的纸箱,卸完后,郭某某下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医院诊断其为右股骨胫骨折。郭某某与李某某、宋某某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武陟县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主张此案是原告义务帮工过程中受伤,并以此要求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宋某某认为,他是在李某某处购买纸箱,所以卸车出现问题与他无关。
被告李某某认为,郭某某帮助宋某卸货过程中,宋某某没有拿梯子让郭某某下车,导致郭某某受伤,应该由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在卸货完成后从车上下来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从车上摔下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其本人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作为雇主,在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未为郭某某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相应的安全设施,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郭某某38483.15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李某某长期雇佣原告在其开设的工厂里干活,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根据原告受伤时的情形,其当天是由雇主李某某安排的,将货车上的纸箱卸下,原告先将雇主李某某的纸箱卸下后,李某某跳下车,宋某某继而上车让原告将属于其的纸箱扔下,纸箱卸完后原告在下车过程中摔下受伤。在此过程中,作为雇主的李某某全程在场,李某某虽辩称其与宋某某没有约定卸货义务,但李某某默许其雇佣工人为宋某某卸货,而原告作为雇员的卸货过程都在雇主的监督、指挥之下,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则雇主李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宋某某并非原告的雇主,原告为宋某某卸货也是基于其受雇于被告李某某的原因,原告也称李某某让其为宋某某卸货,且李某某在原告为宋某某卸货的过程中全程在场,并非原告所称的自愿义务帮工。结合郭某某的受伤过程,其是在已将宋某某的纸箱卸货完毕之后,从车上下来时不慎摔下受伤的,而并非在搬运宋某某纸箱过程中受伤,因此宋某某既非雇主又非被义务帮工人,对原告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