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黄丽 通讯员 龚东方
昨日,河南法治报记者从方城县卫生监督所获悉,该所对辖区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监督检查,旨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围绕村级医疗机构及二级以上医院重点科室,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询问医务人员和患者等方式,对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建立、医师处方权限、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发现,部分村卫生室存在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不健全、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不足、处方开具不规范等问题。对此,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知识培训。
此外,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二级以上医院重症医学科、呼吸科、感染科等科室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存在个别医师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使用指征把握不严等问题。随后,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求相关医院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范医师处方行为,杜绝不合理用药现象。
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增强了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意识,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遏制细菌耐药奠定了良好基础。
■学法用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