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田小伍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争议点主要集中在生成物是否具备独创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判定。尽管目前理论界、实务界认识并不一致,司法实践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回答,其中,全国首例文生图案例——“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位列最高法2024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提名案件,Dreamwriter生成文章案入选最高法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联系。
司法实践及时回应了社会需求,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进而推动我国在人工智能生成领域引领规则的制定。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利用方面,既要注意合法合规,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肖像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风险,也要进行有效审查过滤,避免数据内容造假、失真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