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岳明 本报通讯员 文志林
身边的事儿
2024年1月,某公司经白某介绍,从李某处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白酒,并向李某支付货款3万元。
随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某向介绍人白某转账3000元并告知李某。李某告知段某,不应将货款支付给白某。但段某仍向白某转账1.7万元。
李某以未收到剩余货款为由向商丘市梁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万元。但某公司称,白某介绍生意时,自称是李某的员工,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公司已将货款支付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出具的销售清单上载明“欠付李某货款”,证明其明知买卖合同相对人是李某。某公司主张白某是李某的员工,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因此,某公司向白某转账的行为不能视为向李某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货款2万元及利息。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二审中,某公司申请白某出庭作证。白某证明其收取某公司2万元货款后,已转交给李某1万元。但李某称,白某还另欠付其消费款4158元,这1万元是偿还消费款,不是转交某公司的货款。白某认可另外欠付李某消费款的事实,但认为仅欠付2000多元,而非4158元。
商丘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提交授权委托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曾委托白某向某公司收取货款、白某是李某员工。白某出庭作证时称,李某未给其发放过工资。因此,白某收取货款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公司明知买卖合同相对人为李某,某公司第一笔3万元货款也是向李某直接转账的;在李某明确告知段某不应将货款支付给白某后,段某仍将1.7万元货款转账给白某,致使李某未足额收到货款,显然存在过错。李某称白某另欠付其消费款。但是,即使白某尚欠李某消费款4158元,白某支付李某1万元后,李某也已经多收取5842元。这5842元应视为白某收取某公司货款后向李某转交的款项,应在某公司欠付李某的2万元货款中予以扣除。综上,商丘市中级法院改判某公司支付李某剩余货款14158元及利息。此外,法官还向某公司释明,某公司转账给白某但白某未向李某转交的部分货款,某公司可另行向白某追讨。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人支付货款。在出卖人未明确告知买受人可以将货款支付给买卖介绍人,且不能认定买卖介绍人收取货款对出卖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受人擅自向介绍人支付货款的行为不能视为履行了买卖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将面临再次支付货款的风险。买受人一定要规范履行义务,避免遭受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