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买卖”也应签合同

2026年02月28日17:40

       本报全媒体记者 贾鹏虎 本报通讯员 孙胜楠 刘亚茹

  身边的事儿

  李某从事农产品销售行业,张某从事餐饮行业。2023年至2024年,因经营需要,张某多次在李某处采购各类蔬菜,双方一直通过电话、微信沟通采购事宜,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李某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张某未及时支付全部货款。

  2024年4月,张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7500元,并发送微信消息确认“欠7500元未付”。后李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向张某催要剩余货款,张某以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李某遂诉至清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拖欠的7500元货款。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查阅卷宗材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此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且纠纷标的额不大,强制判决可能影响双方后续合作,同时增加双方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决定优先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初期,被告张某有抵触情绪,辩称餐饮行业受市场波动影响大,近期经营亏损严重,无力全额支付7500元货款,希望能减免部分货款。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张某的诉求,一方面向其释明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讲明其拖欠货款的违约事实及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原告李某考虑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并告知李某调解更有利于双方之间的后续合作,也能够快速回笼资金。经过承办法官多轮耐心疏导和沟通协商,双方当事人逐渐缩小分歧,就付款金额和期限达成协议:李某自愿放弃1000元货款,张某于约定日期前向李某一次性支付货款65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一些当事人认为“小买卖没必要签合同”,导致发生争议时,无法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快速解决问题,进而产生纠纷。为预防此类纠纷、降低交易风险,法官提醒:一份清晰、规范的合同,是保护买卖双方利益、预防纠纷的“安全带”。日常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核心条款。若采用电话、微信等即时通信方式订货、对账,请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语音信息或者通话录音。买受人支付货款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可留痕方式并备注款项性质,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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