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2026年08月06日18:15

       案情简介

  张某系外卖配送从业人员。2024年5月,张某在某外卖平台注册入驻,以众包模式与第三方劳务公司建立合作用工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务公司亦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实际用工过程中,张某每日自主登录平台打卡上线,由平台系统统一智能派单。其需严格按照平台及公司规定的配送时限、服务标准、行业规范完成配送任务,工作全程接受用工方的监督、考核与奖惩约束,劳动报酬按配送订单数量计件结算。

  2025年11月12日中午,张某在日常外卖配送作业途中,因雨天路面湿滑骑行电动车不慎摔伤,造成右腿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依法向所属第三方劳务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及待遇赔付申请。该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劳务合作或承揽关系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工伤认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向驻马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正式启动工伤维权程序。

  核心争议与法律适用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新业态众包模式下,外卖员与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能否依法认定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用工事实及现行法律法规,作出审查与认定,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是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认定需满足三大核心要件,即用工双方主体适格、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核心业务组成部分。本案中,劳务公司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张某为适格劳动者;张某全程接受公司派单调度、考勤打卡、服务考核、奖惩约束,具备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外卖配送系该公司核心经营业务,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二是新就业形态用工裁判规则。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处理新业态用工纠纷不得仅凭“众包合作”的形式外观界定法律关系,需穿透形式约定、审查实质用工状态。针对本案隐蔽性用工、以合作名义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依法以劳动管理事实和用工从属性特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是工伤认定法定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张某系在配送订单、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受伤,受伤时间、场景、原因均符合工伤认定法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主张权益。

  案件办理过程

  第一步,依法受理申请。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整理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平台派单记录等证据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初步核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第二步,全面调查核实。为查清真实用工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专项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调取企业考勤管理制度、外卖员奖惩机制、请假审批流程、日常考核记录等关键材料,查实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对张某存在常态化、制度化的劳动管理,双方并非平等民事合作关系,具备事实劳动关系核心特征。

  第三步,处置劳动关系争议。案件审查过程中,该公司始终否认劳动关系,导致工伤认定因法律关系存疑无法继续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依规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明确告知张某就劳动关系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结合全案证据及用工事实,依法裁决确认张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生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结合调查取证结果、生效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张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明确由该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最终,张某依法获赔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

  案件启示

  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指引

  强化日常证据留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树立常态化证据意识,日常工作中定期留存平台派单记录、配送轨迹、薪资流水、考勤打卡截图、奖惩通知、工作群管理通知等材料,完整保存企业对个人的劳动管理痕迹,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据可依。

  坚守法定维权流程,分步合法维权。遭遇用工纠纷、工伤拒赔时,若无书面劳动合同,维权路径通常为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拒付待遇的可通过仲裁、复议等途径追责索赔。

  把握维权时效,善用公共服务资源。工伤认定法定申请时效为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从业者需及时启动维权程序。维权过程中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51工会维权热线,或依托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获取专业、免费的法律服务。

  对用工平台的法律风险提示

  厘清形式合作与实质用工边界。执法司法实践中重点审查用工从属性,只要企业对从业者存在考勤、派单、考核、奖惩、请假审批等实质性劳动管理,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依法承担用工及工伤主体责任。

  明确工伤无过错补偿原则。工伤保险适用该原则,即便劳动者因自身操作、天气原因等发生意外,只要是在履职过程中受伤,均不影响工伤认定。同时,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赔偿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不能通过合作、众包等形式规避法定责任。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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