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工伤保险,骑手送餐受伤找谁赔偿?

2026年09月04日17:06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章某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由快递公司安排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1年3月,章某在取餐途中因路面石板翘起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法院依法确认章某自2020年12月起与涉案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受伤情形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因该快递公司始终未为章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章某后续维权陷入困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3年8月,章某向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案件办理过程及法律适用

  该案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该案,并指派河南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职承办。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准锁定案件三大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性开展法律抗辩,历经诉前筹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等流程,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多次提出不合理抗辩主张,承办律师逐一依法驳斥、精准突破核心争议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解除及经济补偿金争议。用人单位辩称,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对此,承办律师明确提出,章某经鉴定为九级工伤伤残,依法享有工伤职工就业特殊权益保护,且章某不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过错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同时,该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理应依法向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全额工伤保险待遇及失业保险损失。

  二是商业保险抵扣工伤待遇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其为骑手购买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理赔款,应当抵扣部分工伤赔偿款项。律师清晰厘清法律边界:工伤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义务,是法定社会保障;而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障,二者法律性质、保障功能完全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理赔后,依然有权全额主张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三是工资标准认定争议。用人单位为压低赔偿金额,主张按照每月2757.65元的较低标准核算各项工伤赔偿。承办律师及时调取并提交章某在职期间的薪资流水等完整证据,佐证其真实工资收入情况。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章某月平均工资为5013元,为后续赔偿金额的精准核算奠定了事实基础。

  2024年3月,承办律师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裁决涉案快递公司赔付各项费用2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阶段,承办律师重点围绕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核心法律区别、工伤职工劳动关系保护、工资标准认定等关键问题展开论述,一审法院采纳承办律师主要代理意见,判决快递公司向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545.5元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32.8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一)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维权指引

  当前,外卖骑手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模式较为特殊,部分用人单位通过让劳动者签订自由职业者服务协议等方式,刻意规避劳动关系认定,逃避社保缴纳及工伤赔偿责任。

  对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需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日常工作中要妥善保存考勤记录、系统派单记录等关键证据。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及时就医并固定事故证据,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若用人单位拒不配合、推诿扯皮,可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维权成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在专业法律支持下依法理性维权。

  (二)对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提示

  部分用人单位试图以低价购买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替代法定工伤保险,以此降低用工成本。但法律明确界定,商业保险无法抵扣、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属于不可免除的用工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需由用人单位自行全额承担。

  同时,法律对工伤职工实行特殊就业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单方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即便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也必须依法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承担赔偿、补缴社保等一系列法律风险。新业态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依法履行社保缴纳、工伤保障等法定义务,从源头上化解劳动争议、规避用工法律风险。(信阳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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