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雨雪天行车 谨慎驾驶是底线

2026年10月30日10:42

冬季雨雪天气多发,路面湿滑、易积雪结冰,道路通行风险显著增加,驾驶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交通事故。焦作市武陟县法院审理一起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雨雪恶劣天气下通行风险升高,驾驶人应当减速慢行、谨慎驾驶;道路养护单位已尽到巡查、除雪、警示等管护职责的,事故损失由违规驾驶人自行承担,为广大群众冬季安全文明行车敲响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去年冬季降雪期间,李某驾车行驶至武陟县某大桥路段时,遇前方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侧滑,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案大桥的养护单位赔偿其车辆维修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3.2万元。

经调查取证,该大桥路段灯杆上设置有“雨雪雾天,减速慢行”的警示牌。事故当日,大桥养护单位开展了日常巡查,持续进行撒布融雪剂、除雪防滑作业。

另查明,涉案大桥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时路段已降雪,但李某未降低车速,行驶速度长期接近甚至超过限速,最高时速达91公里/小时,事故发生瞬间车速仍接近80公里/小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涉案大桥的养护单位提供的巡查记录、监控照片、视频以及原告李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大桥养护单位在事故发生当日,履行了安全警示、日常巡查、除雪融冰等管理维护的义务。原告李某在下雪天并未明显减速,甚至存在超速情况,因此事故的发生系原告与张某双方不当驾驶行为导致,与养护单位的管护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清晰厘清了驾驶人安全责任与道路管护责任的边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大桥的养护单位虽然负有清理桥面积雪、积冰的义务,但因雨雪天气属于自然现象,降雪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在处理路面积雪或者结冰时应给予公路管理部门、养护部门合理的时间和限度。本案中,涉案大桥的养护单位依法履行了其管理维护的义务,符合相关规定。

道路常规限速标准适用于良好路况,在雨雪等恶劣天气下,驾驶人应主动降低车速、提高注意力、谨慎驾驶。本案中,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的规定。本次事故发生系原告李某应当减速而未减速行驶、张某不当驾驶行为导致,与被告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提醒:驾车出行,要根据天气情况提前规划出行时间路线,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注意拉大车距、降低车速、慢打方向、缓踩刹车,做到安全驾驶。(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赵向辉)


编辑:李冰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治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