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王冬
基本案情
黄某祖辈生活在西峡县重阳镇某村,家中老人去世后,也葬在该村。2023年3月底,某苗木公司从该村租赁了一块荒地种植树木,胡某从该公司承揽了荒地的平整工作。
胡某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贾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荒地上草较多导致操作失误,不慎将与荒地相邻的黄某家的三座祖坟损坏。黄某祭祖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情绪激动地找到施工方,要求施工方赔偿三座坟墓修缮费用4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黄某向西峡县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决被告某苗木公司、胡某按比例向原告赔偿坟墓修缮费用1.6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被告胡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某苗木公司、胡某以及贾某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贾某作为挖掘机驾驶员,在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坟墓被损坏的主要原因。胡某是贾某的雇主,根据民法典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等相关规定,胡某应对贾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苗木公司作为荒地的承包人和案涉挖掘机的承租人,在挖掘机作业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未安排人员在现场指挥,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损坏坟墓的行为,必然会给黄某带来精神损害,黄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应结合案件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承载了后代强烈的情感和精神寄托,不容他人亵渎。因施工建设不慎损毁坟墓,既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给死者近亲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赔偿死者近亲属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既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抚慰了生者的精神,也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