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胡斌 通讯员 赵江涛 闫豪
身边的事儿
2015年4月至8月期间,原告刘某某在被告郑某某承包的工地从事现场管理工作。2016年2月,被告就劳务报酬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了被告所欠劳务报酬的具体数额,并约定于2016年5月底付清,原被告都在欠条后签名予以确认。
欠条出具后,被告未按照约定的给付期限向原告给付劳务报酬,原告于今年4月向鄢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劳务报酬。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现场管理工作,原告依约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经双方核算,被告于2016年2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劳务报酬于2016年5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给付。因此,原告在2016年6月1日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理应自2016年6月1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然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间为2024年4月,该案诉讼时效已届满。被告抗辩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20年,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典中规定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在合理期间内行使权利,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现实中,部分权利人存在“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形,这样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鉴于此,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若遇到侵犯自身权益的情形,绝不能在权利上“躺平”,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内,有中止、中断情形的,亦应当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被告提出抗辩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