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为女儿维权不当至女婿轻伤

2024年06月07日11:12

案情简介:

近日,河南省鹿邑县孙某因家庭琐事殴打王某造成其轻伤二级,被鹿邑县公安局逮捕并移送起诉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月15日,农历正月初六,王某兴冲冲地去其岳父孙某家接自己妻子孙某娟回家。看到王某只想着回自己家而无暇顾及他人,再想到王某家暴女儿的往事,感到受冷落或轻视的孙某怒从心生,就教训起王某。

正所谓“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孙王两人一言不合,孙某于盛怒之下,对王某饱以老拳,直至把王某的鼻子和眉端打出血,王某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对孙某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王某轻伤二级。

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鉴于本案中打人者孙某和被打者王某之间系翁婿关系的特殊情况,出于使之重归于好的良好愿望,从法理情的融合统一出发,承办其案的公安机关先对其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王某拒绝调解。在王某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孙某被公安机关提请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月17日,孙某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在侦办终结后,侦查机关于5月14日将孙某移送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故意伤害是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一种违法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的,成立故意伤害罪。

本案案情令人唏嘘。亲情因案发破碎一地,亲人反目成仇。孙某本欲为遭受王某家暴的女儿孙某娟“出口气”,却没有以理服人,相反采取了激进的暴力手段,徒手把王某打成轻伤二级。王某本人羞愤交加之下报警,并拒绝接受调解、一心要把自己的老丈人送进“班房”,让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孙某的女儿孙某娟(王某的妻子)作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站在了王某的对立面。结果显而易见,王孙二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走到了尽头。


检察官提醒:

在处理家庭矛盾上,要在发泄情绪的同时保持理智,尽量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因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旨归是为了消除矛盾、修复亲情,而不是激化矛盾,葬送亲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河南法制报 汲瑞   通讯员 王未昌)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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