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法院:隐名股东应承担股东赔偿责任

2024年07月02日18:14 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法制报记者 岳明 通讯员 刘一宇 战宝茹

  基本案情

  任某与孙华某系同学关系。孙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白某梅系孙华某哥哥孙某军之妻。孙某一为白某梅、孙某军之女。2009年10月11日,任某与孙华某签订《有限公司股东协议》,协议内容表明孙华某、任某二人共同出资成立嘉某华公司,其中孙华某以现金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75%;任某以现金出资50万元人民币,占出资总额的25%。2010年2月2日,陈某、任某完成嘉某华公司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资本为50万元,出资比例为陈某75%、任某25%,陈某持股75%、任某持股25%。白某梅丈夫孙某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所持75%股份中,陈某、白某梅各占50%。

  2014年,嘉某华公司经营期间,孙华某与白某梅、陈某、嘉某华公司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白某梅为公司财务主管。后任某以陈某、白某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私分公司财产为由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白某梅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并追缴违法所得。

  2018年,任某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起诉嘉某华公司、孙某军、白某梅、孙某一、陈某、孙华某,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嘉某华公司给付任某盈余分配款555.29万元;嘉某华公司到期如不能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由孙某军、孙某一承担赔偿责任。任某申请强制执行,成功要回35.89万元。后因剩余盈余分配款迟迟不能兑现,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白某梅、孙华某对该部分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白某梅、孙华某对嘉某华公司盈余分配款不能履行的部分向任某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孙华某以其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资格为由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孙华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隐名股东,顾名思义是以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等对外文件中均隐于其后的股东。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形式上虽隐名,但实质上享受股权权益,同样需要承担股东义务,在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华某借陈某名义在嘉某华公司出资,其虽否认具有股东资格,但该公司名义大股东陈某系孙华某配偶,且孙华某与该公司及该公司财务主管白某梅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这足以证明孙华某的隐名股东资格。同时,因孙华某、陈某等股东不能提交嘉某华公司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账目,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任某造成了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述规定,在嘉某华公司不能承担对公司股东任某的盈余分配时,孙华某应当对公司给付不能的部分向任某承担股东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制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