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焦丹丹
无人机在为小麦喷洒除草剂时遭受四级风,相邻的大蒜地无辜“中枪”,造成了严重损失。这个责任究竟该谁来负?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农业生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柴某甲与被告柴某乙、郭某某系同村村民,双方承包土地相邻。原告种植大蒜,被告柴某乙、郭某某在原告东邻地块种植小麦。2023年3月23日,柴某乙、郭某某委托A公司使用无人机为其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由柴某乙、郭某某提供药剂,并支付每亩4.5元左右的费用。当天,柴某乙带领操作员指认了地块儿。受当天天气及风向影响,部分除草剂飘洒到原告种植的大蒜上,之后部分大蒜出现枯黄、烂根现象,临近麦田的大蒜由近及远,受害症状由重到轻,蒜薹也因沾染农药无法售卖。
2023年5月11日,柴某甲向武陟县公证处申请对大蒜地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公证视频显示,原告受影响的蒜地,南北约长98米,东西约长82.4米。
2023年5月20日左右,原告将受损严重的蒜地中的大蒜挖出,于2023年6月1日将7280千克受损大蒜以1.55元/斤的价格出售,蒜款合计22568元。
另查明,根据武陟县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载明:2023年3月23日8时至12时,武陟县大封镇出现4级偏东风。
柴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请,主张四被告赔偿原告蒜薹损失3285元以及大蒜损失10220元。
法院判决
原告种植的大蒜受损与被告喷洒除草剂的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A公司在有4级偏东风的情况下,通过无人机操作给被告柴某乙、郭某某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后,原告种植的大蒜出现枯黄、烂根现象,且该现象由东到西症状逐渐减轻,越靠近柴某乙、郭某某种植的小麦越严重,综合考虑喷洒除草剂的行为与大蒜枯黄、烂根结果发生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及除草剂的药性,原告种植的大蒜受损与被告A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麦地喷洒除草剂具有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极大。按照受损大蒜面积、亩产以及市场价格对原告大蒜受损金额进行酌定,损失合计为60612元。
如何确定责任赔偿主体?本案中,被告A公司利用无人机为柴某乙、郭某某种植的小麦喷洒除草剂,柴某乙、郭某某按喷洒亩数支付费用,双方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特征。被告柴某乙、郭某某作为指示他人使用无人机对其农作物喷洒农药的定作人,在使用除草剂时应对该除草剂是否对邻地农作物造成损害的可能性进行评价,避免对无人机操作指定的边界离邻地过近对邻地农作物造成损害,其未尽到该义务,在指示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大蒜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即被告A公司作为无人机的操作方,在为被告柴某乙、郭某某喷洒除草剂时未考虑当日有4级偏东风,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喷洒除草剂过程中,无人机保持了安全的操作高度并预留了与原告蒜地安全的距离,故其对原告大蒜受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齐某作为被告A公司的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比例是多少?综合考虑原告在大蒜受损后在人工作业以及日常管理等投入成本减少的因素,酌定原告自担20%的责任;被告柴某乙、郭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共计30306元,被告A公司、齐某连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18183.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柴某乙、郭某某赔偿原告柴某甲损失30306元;被告A公司、齐某连带赔偿原告柴某甲损失18183.6元。
判决后,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法,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喷洒农药、除草剂等操作需格外谨慎。对于定作人而言,在指示他人进行农作物农药喷洒时,务必事先评估所用药物是否会对邻地农作物造成损害,充分考虑操作边界距离等因素,避免因指示不当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承揽人而言,操作无人机喷洒除草剂时,应密切关注天气状况、预留安全距离和操作高度,做好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