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小王(事发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在非机动车道上行走的廖某相撞,致廖某左踝关节骨折。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小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5月7日,廖某便将小王及其父母诉至息县法院。
调解结果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小王的父母同意赔偿廖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款项当场给付,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王的父母明知小王还未满16周岁,却放任小王驾驶电动自行车,所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刑法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不适用于民事纠纷。发生交通事故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需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进行赔偿,只是赔偿主体发生了变化。
因此,未成年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超越自身年龄范围骑电动自行车出行。监护人也应当把好第一关,履行好监护职责,教导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