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董景娅
基本案情
谢某通过某外卖站点面试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全天制全职骑手从事某外卖平台专送工作。后谢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进行工伤认定,谢某请求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劳动关系异议,双方发生纠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谢某到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经审核认为,谢某经济状况困难,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为谢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阅卷,并会见了谢某。向谢某详细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在谢某入职时并未与谢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是安排谢某签订了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谢某自备车辆、自主接单完成承揽工作任务,谢某在职期间通过某外卖平台骑手App接受派单任务,并按月领取工资,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故意规避用工法律责任问题。
为有效解决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资料,围绕新业态劳动用工关系认定的三个要素(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以及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准备证据。
2023年11月,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谢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为争议焦点进行。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谢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为格式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某网络科技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谢某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谢某接受该公司的订单配送任务,从事的工作系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新业态形式下劳动用工关系如何认定的案件。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虽然签订有承揽合同,但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结合用人单位与外卖骑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要素来综合认定。本案的办理,为新业态形式下用工关系如何认定提供了裁量标准,为劳动法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提供了参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