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难免会产生费用支出,但若有朝一日分道扬镳,“恋爱花销”能否要回?请看武陟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赛女士与被告南先生于2020年8月在上海某宾馆实习的时候相识,后二人于当年9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原、被告谈了三年多后分手,原告于2024年3月2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欠款明细文档一份,该文档附有消费支付凭证和文字说明,文档显示被告通过刷原告的信用卡共花费原告款项共计58315元,当日双方协商还款事项。被告于2021年8月5日至2024年4月2日期间陆续向原告转账共计12880元。原告以被告未偿清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南先生认为,原、被告原为情侣关系,相互之间产生的经济往来实属正常,应为赠与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被告曾存在长时间的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发生多笔资金转账行为,在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一致同意进行资金结算,且原告向被告发送了欠款明细,被告也表示同意还款,并在此之后实际偿还了部分款项,能够证明分手后,就被告欠付原告的资金款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原告作为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发送的欠款明细显示原告向被告支付资金数额共计58315元,但根据被告所举证据显示被告陆续支付原告款项1288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的数额为4543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赛某某借款45435元。
判决后,经法官判后释法,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人是否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案件中,从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消费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在索要借款时,被告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那么,实践中应该怎样区分恋爱期间花费的钱款到底是“借”还是“赠”?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与另一方建立或维系情感关系而给予的一般价值的财物,或具有感情象征的财物,如“520”“1314”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通常属于赠与行为,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而恋爱期间的花销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需要从给付目的、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方面综合判断,如给付之时双方明确存在借贷合意,或分手后,双方按照借贷关系予以结算,则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认定款项为借款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要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情侣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适度表达情感,如果恋人之间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涉及经济往来的,建议在转账时备注款项的性质,并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明、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作为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经济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付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