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残疾一方能否索要扶养费?

2025年02月18日17:41 来源:河南法治报

夫妻一方患重病或者残疾,离婚时能否向另一方索要扶养费?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和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被告因病住院,被诊断患脑梗死左侧大脑半球、左侧大脑中动脉闭塞、吸入性肺炎,经治疗好转,出院后仍有失语、一侧肢体行动不便等症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2年为被告签发残疾人证,确认被告为言语残疾人。原、被告于2021年1月份开始分居,分居期间被告由被告父亲照顾其生活起居。原告曾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暂时放弃离婚的诉讼请求。2023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23年5月5日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4年11月8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系被告的父亲)在庭审中要求原告支付被告150000元抚养费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分居四年,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以及原告向法院三次起诉离婚的实际情况,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院酌定原告给予被告每月500元的扶养费,双方分居四年期间原告未尽到扶养义务,应给予被告的扶养费为24000元,另酌定原告给予被告以后的扶养扶助款10000元,以上共计34000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150000元的扶养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原告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被告抚养费和扶助款34000元。

判决后,经法官耐心释法,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一、如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原、被告婚后的夫妻感情因被告患病于2021年出现裂痕并分居,原告先后于2021年和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暂时放弃离婚诉讼请求,又经判决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和好并又分居生活逾一年。现原告再次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

二、原告是否给付被告扶养费?

原、被告作为夫妻,应当相互扶助、相互照顾,这既是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被告患病经就医治疗好转出院后仍留下残疾,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和自食其力,原告作为配偶对被告负有法定的扶养扶助义务,同时原告有劳动能力和较为稳定的收入,具有一定的扶养能力,而双方2021年1月分居后原告未尽到扶养义务;另考虑到原告对被告的疾病并无过错、原告收入并不高且有其他家庭负担,双方婚龄不长以及被告即将另有扶养义务人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原告给付被告扶养费和扶助款共计3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河南法治报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王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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