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热点、傍名校? 警惕“山寨网站”“野鸡大学”

2024年07月04日10:34

策划:河南法制报记者 樊满江 李治群

执行:河南法制报记者 禹梦茜

特邀嘉宾:

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智金良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史玉倩

随着高考录取工作的推进,很多考生和家长习惯通过招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查询结果,还有一些低分数考生想通过网站“捡漏”,找个上大学的“捷径”,或花钱上个“好学校”。顺应这些心理,一些“山寨网站”和“野鸡大学”出现了,他们打着擦边球,以假充真,开始了“钓鱼”行动……

骗局一:抢注招生网站

据媒体报道,2020年高考结束后,广西某家长反映,原本打算在微信中搜索广西招生考试院的公众号,但输入关键字后搜到的却是一个由个人注册的“山寨号”。记者向广西招生考试院核实后得知,名为“广西招生考试网”的微信公众号并非教育主管部门官方开设,系被个人抢注名称。此外,河南、山东等地也出现大量山寨公众号,如“河南招生考试”“山东招考官网”“山东招考办公室”等,均为个人或辅导机构注册。

近年来,个别地区和学校的招生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被某些个人和机构提前抢注,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迷惑考生和家长。调查发现,名字抢注、内容高仿、借助官方名头来引流和推广,在网络平台疏于监管的情况下,网上甚至形成了相关黑色产业链。

骗局二:用虚构大学名义招生

媒体曾报道,广东美术考生小何参加了一所自称“中国民族大学”的“本科院校”的单招考试。然而小何文化课只考了250多分,按照当地分数线只能报考专科院校,但“中国民族大学”的招生人员却打电话说小何的成绩已符合录取要求,还发来了学校毕业证书样本。小何虽未在《广东省普通高校报考指南》上查到该校,但还是心存侥幸地去报到了,交费后才发现是一所假学校。

虚假大学也称“野鸡大学”,是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炮制出的并不存在的学历教育“学校”,通常采用与知名大学院校易混淆的名称,再加上“科技、管理、信息、财经”等词汇排列组合,或直接套用正规高校的历史曾用名等,进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和录取通知书。其伪造或冒用招生资质,瞄准高考低分或落榜学生,惯用伎俩包括虚构办学地址、拼凑教师信息,盗用正规高校网站的学校简介、校园图片、新闻资讯等信息;声称低分也能上好大学、好专业,通过索取活动费、好处费甚至是学杂费等方式行骗。

律师说法:抢注招生网站、以虚假大学名义招生的行为可能涉及多个违法犯罪行为


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智金良:首先,抢注招生网站可能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借助官方名头来引流,散布一些虚假的招生政策博取关注,再售卖一些课程等来骗取考生和家长的财物。其次,该行为还会侵犯考生的个人信息。一些冒名抢注的网站往往需要考生在登录时上传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手机号、准考证号及高考分数等,以填报志愿为幌子收集考生个人信息,再打包出售给某些诈骗团伙。高考考生一般年龄较小,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很容易成为诈骗分子的目标。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倩:不法机构或人员虚构没有办学资质和招生资格的假学校,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缴纳“学费”,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诈骗罪构成的相关规定。若其伪造了真实院校的学历文凭证书,还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防范治理:应综合施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智金良:从法律、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形成合力,采取综合性措施。既要加强网络监管,建立完善的登记注册制度和监测机制,防止个人或机构恶意抢注官方招生网站和公众号,又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诈意识,让广大考生和家长了解如何辨别真伪,避免上当受骗。教育部门和网信办应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涉及欺诈的山寨网站、公众号等进行清理和处罚,加强对公众账号的认证和对标识的管理,提升权威网站的可信度,有效维护考试招生的公平和秩序。

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史玉倩:这不仅关系到惩处违法犯罪、彰显公平正义的法律意义,更切实影响着考生宝贵的升学机会。网络平台要担起责任,注重对虚假信息的筛选和删除,净化网络环境。有关部门和院校应加强宣传教育,如在高中阶段将相关内容纳入道德与法治课程进行普及;在高考报名阶段引导考生和家长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招考信息;在日常工作中积极向公众收集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打假。同时,执法部门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对于涉及高校招生的案件,做好线索收集和精准打击,体现执法力量与司法权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河南法制报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