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出事故,“酒友”要担责吗?

2026年02月09日17:10

   朋友相聚饮酒本是沟通情谊之举,但饮酒后的疏忽大意,往往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武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明确了共同饮酒人的法定注意、救助义务,厘清了各方责任边界,以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文明饮酒、安全同行的法治意识。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的一天晚上,朱某拉建微信群,召集王某甲、王某乙在某饭店聚餐,席间,三人共同饮酒,均出现醉酒状态。饭后,朱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王某乙离去,王某甲则独自驾驶电动二轮车离去。当王某甲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212.1mg/100mL。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醉酒后未按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甲近亲属与刘某以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获赔79.27万元。之后,王某甲的近亲属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王某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饮酒虽然是每个人的自由行为,但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王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王某乙、朱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王某甲独自醉酒驾驶电动车存在危险,但未采取实际行动进行照顾、护送,应属未完全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对王某甲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朱某作为召集人,应比王某乙尽更多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酌定王某甲应当自行承担未获赔损失的90%的责任,朱某承担6%的责任、王某乙承担4%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朱某赔偿王某甲近亲属36379.51元,王某乙赔偿王某甲近亲属24253.01元。 判决后,经法官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饮酒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共同饮酒人是否尽到法定的注意、劝阻和救助义务,以及如何根据各方过错合理划分责任。本案中,死者王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在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的情况下驾车,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王某乙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王某甲醉酒后独自驾车存在高度风险,仅进行了口头劝阻,未采取护送回家、妥善安置等实际有效措施,对王某甲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朱某作为饮酒活动的召集人,相较于普通同饮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司法实践中,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主要分为四类:一是故意灌酒、刺激对方饮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的情况下仍劝其饮酒;二是明知对方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基础疾病,仍劝其饮酒以致诱发疾病;三是未对饮酒者妥善照顾,未将失去自控能力的饮酒者送医或安全送回家;四是明知对方酒后驾车却未有效劝阻,放任危险行为发生,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比例划分上,除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外,组织者、积极劝酒者因注意义务更高,通常需承担比普通参与者更多的责任,具体还需结合饮酒过程中是否有劝灌酒行为、醉酒后处置是否及时妥当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聚会饮酒时,同饮者应尽到合理的劝阻、照顾、护送义务,切勿心存侥幸,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悲剧,最终既伤情谊又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俊华 通讯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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