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厂房设备、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业务、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等手段,接收虚开发票,并对外虚开发票,涉及金额2456.47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将该公司接收、开具的2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发票信息疑点重重 现场核实发现端倪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对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进、销发票流向进行分析,该公司从上游石油化工企业购进白油和石蜡,向下游运输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生物柴油。
从表面上看,该公司将白油和石蜡进行加工,生产出生物柴油并销售,但其进项明显缺少炼油企业生产必须的电力和辅料。为核实疑点,检查人员查阅了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发现白油和石蜡并不是生物柴油的原材料,不能用来生产生物柴油,该公司的生产销售业务明显异常,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的生产能力,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为某疾控预防控制中心18楼,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发现,现场仅有一间小办公室挂着“正铎科技”门牌。该楼层管理人员称,这间办公室长期无人,且办公室面积不大。综合考虑现场环境及消防设施,检查人员确认该场所不具备生产生物柴油的条件。
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上下联动同向发力
在税务稽查部门开展检查的同时,该公司位于外省的上游供票企业正在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公安、税务两部门联合行动,对虚开发票的上下游企业共同查处。通过共享调查信息、共商办案思路,公安、税务部门共同推动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经过分析研判,公安部门锁定了上游供票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介绍虚开发票的中间人并进行讯问,两人对虚开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详细陈述了作案过程。
上游供票企业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旭,通过中间人郭某灵介绍,向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曹某伟向中间人郭某灵支付开票总金额千分之十一的手续费,郭某灵向杨某旭支付千分之八的手续费。
多元取证形成闭环 依法处理严惩不贷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发现资金呈现快进快出、整进整出的异常流动趋势。经过详细的分析比对后,检查人员确认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购销业务中存在资金回流。
同时,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代理记账机构保存的电子账套,发现该公司没有生产生物柴油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没有生产物料的明细账及收发存记录,没有生产车间水电费支付记录,没有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加工的委托加工费用支付记录。
最终,检查人员确认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无生产场所、无生产能力、无委托加工行为,通过虚构业务、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等手段,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平顶山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将该公司接收、开具的2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平顶山正铎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某伟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编辑:黄慧
审核:赵显
终审:侯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