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 提升民事审判质效

2026年10月30日15:48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防止受诉法院违反法定管辖规则,使案件由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在近年民事审判的实践中,该项制度屡被用作拖延诉讼的手段。部分被告在明知管辖并无瑕疵的情况下仍随意提出异议,又或借上诉程序为由反复纠缠,致使案件久拖不立、久审不决,这种做法既耗费司法资源,又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规范管辖权异议的行使、遏制其滥用,已成为提升民事审判质效与推进诚信诉讼建设中亟待回应的课题。

一、程序权利的异化及其表现

从审判实践来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往往并非源于对管辖规则的合理质疑,而是被当作一种诉讼策略加以运用。常见于被告在答辩期内不作任何审核识别即提出异议,既不提交能够证明管辖错误的证据材料,亦不能说明具体理由,仅以“本院无管辖权”等笼统的表述来敷衍,以达到延长答辩期限、推迟开庭时间等目的。

商事案件中的此类问题尤为突出。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等纠纷中,双方已就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部分被告仍无视该约定执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驳回后继续提起上诉,其主张明显欠缺权利基础。更有甚者,为促成案件移送至本地或其他法院,故意提交虚假的住所地证明与合同履行地证明材料,虚构管辖连接点,意图误导法院作出移送裁定。上述行为形态虽有差异,但实质上均通过程序权利异化为消耗对方、规避责任的手段。

由此产生的后果并不抽象。一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或买卖合同纠纷,仅管辖权异议程序即可能耗时两三个月,案卷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反复流转,原告的债权实现被人为拖延,相当一部分司法资源被消耗于并无实质争议的程序空转。

二、低成本与弱约束的双重作用

管辖权异议滥用屡禁不止,其成因可从制度约束与违法成本两个层面加以分析。现行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未设实质审查条件,被告无须提供初步证据,而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即可启动审查程序,过低的申请门槛客观上为随意异议提供了便利。

与此同时,各法院对同类异议的审查尺度尚不统一,部分法院对明显欠缺理由的异议仍循常规进行书面审查乃至开庭询问,反而使滥用者轻易实现了拖延的预期。尤应注意的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享有当然上诉权,且上诉审查一般不公开开庭也不另行收费,滥用者几乎无须负担程序成本,却足以使对方承受明显的时间损失。这种成本与收益的失衡,构成滥用行为反复发生的直接动因。

民事诉讼法虽已就妨害民事诉讼规定强制措施,但实践中法院较少的主动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认定和惩戒,威慑力不足也使滥用者不必为其行为付出实质代价。观念层面的偏差同样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部分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将管辖权异议视为正当的诉讼策略,用以消耗对方意志、迫使其接受和解或规避即时履行,将诉讼技巧置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上。

三、异议制度的规范路径

规范管辖权异议制度,关键在于平衡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使该项制度回归权利救济本位。学界对此已有持续讨论,张卫平教授主张管辖权异议应当“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而王福华学者则结合指导案例56号强调,管辖异议规则应在诉讼效率与程序安定之间抑制被告滥用异议权。既有研究普遍认为,规制滥用并不意味着否定异议制度本身,而需要通过提高申请门槛、繁简分流或者失权与制裁等机制重构激励结构。

就申请门槛而言,需要明确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并附初步证据,以证明受诉法院可能存在管辖错误。对仅有笼统否认而无任何事实依据的异议,法院可不予受理或径行驳回,使无价值的异议在进入审查程序之前就被过滤。

在此基础上,审查程序本身也应实现繁简分流。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侵权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等明确且管辖无争议的案件,可采用书面审查方式作出裁定,并为明显无理由的异议设置快速驳回通道,压缩程序空转的空间。针对上诉环节的滥用,可考虑对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案件限制上诉权,或要求上诉人说明新的事实与理由。上级法院也应加强对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实质审查,避免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无谓流转。

制裁机制的落实同样不可或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恶意提出异议、虚构管辖连接点的,应依法认定为妨害民事诉讼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此类行为记入诚信诉讼档案,使滥用者承受持续的不利后果。在行业自律层面,律师协会应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将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纳入执业纪律评价,对于律师明知所提异议无正当理由仍教唆当事人提出的行为给予行业处分。此外,法院可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送达管辖权异议风险提示书,明确告知滥用异议的法律后果,并在审查过程中加强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使争议尽快回到实体审理。

四、结语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实现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不应沦为少数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遏制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需要立法完善、司法规范与行业自律多管齐下,在保障当事人合法程序权利的同时切实提升民事审判质效,使司法资源真正用于解决实体争议。 (作者简介:王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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