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 记者8月5日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加强聘用制书记员队伍规范管理。
《意见》提出,省级以下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高级法院统一组织。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省级统一招聘周期偏长、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法院、直辖市基层法院,报经高级法院批准,可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自行组织开展招聘工作。
《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建立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本级人民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体系,聘用制书记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由所在部门和政治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强化聘用制书记员日常监督管理。
《意见》强调,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享受相应待遇。薪酬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开展法官助理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时,可将具备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部分相关岗位的招录(聘)条件,进一步拓宽聘用制书记员职业发展空间。